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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婿将岳母90幅珍贵字画偷梁换柱

        作者:核实中..2014-02-23 16:21:0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女婿将岳母90幅珍贵字画偷梁换柱

         如果不是从电视上看到,笔者似乎很难相信,如此离奇的事儿,竟然在现实中发生了。


          这件事情发生在北京。2013年8月22日,湖北电视台《大王小王》节目播出了有关这一事件的访谈节目。这期节目在片尾告诉观众,主持人和节目律师就该事件写了一个材料递交有关部门。由于其中是非分明、当事人行为性质也不难判断,估计很多观众和我一样,相信事情已经得到解决。意外的是,2014年2月15日和16日,北京电视台《谁在说》节目分两期,再次播出有关这一事件的访谈。从赵家母女言谈中我们发现,事发一年,湖北卫视节目播出也已半年,事件进展似乎不大。


          对于这一事件,不同职业的人会从不同角度解读:社会学家看到的“东郭先生现实版”,婚姻专家看到的是赵家小妹“遇人不淑”,而作为法律人,笔者看到的是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不力。一旦这种保护不力的现状不能尽快改变,对他们不仅意味着目前损失永远无法弥补,甚至可能有人身安全的危险。


          为了“铺平垫稳”,以使后面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更为有的放矢,笔者以两家电视台节目为蓝本,通过对信息的整合,还原事件全貌。


          90幅珍贵字画被“偷梁换柱”


          赵家父亲是抗战干部,1955年解放军第一次授军衔时被授予上校军衔。后到中国科学院工作,1988年5月去世。


          赵家母亲在解放大西北时参军,后参加了抗美援朝。之后响应国家号召,脱下军装到清华大学深造学习,毕业后留校工作,直至1993年退休。老人几十年兢兢业业,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可谓桃李满天下。


          1964年,由于科研工作突出,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亲笔书写了一首毛主席诗词《忆秦娥 娄山关》送给赵家父亲。这既是对其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种激励。从那时起的二十多年间,赵家父亲陆续收藏了90幅名人字画,其中包括楚图南、黄胄、启功、溥杰、齐良迟(齐白石之子)等名家作品。


          1988年5月,赵家父亲去世,这些字画成了赵家母亲的精神寄托。她把这些字画包好,分装在三个大箱子里。老人很仔细,给每幅字画编号。在一个专门的本子上,除了编号,还详细登记每张字画是谁给的、是否写有丈夫名字,甚至装裱纸的颜色都有记录。曾经在家里墙上悬挂过的,还有悬挂时的摄影图片。一则因为年纪大了翻不动,二是因为担心打开一次包装纸破损一次,老人很少打开这些字画,只是每年往箱子里放些卫生球,防止霉变。


          2013年春节,在上海生活的大女儿回京。2月16日,母亲让她帮着打开箱子,给字画透透气。打开第一幅,娘儿俩就惊呆了:和本子上记录的对不上。


          “是不是记错了?”于是再打开一幅。按编号,该是齐良迟的画,然而,“画变成字了”。


          “先把重要的打开看看”,包装纸还在,画已经不在。


          90幅全部打开,没有一幅是原来的,里面全是粗制滥造的字画。


          女婿干的!


          一家人判断,这事儿不会是外人干的,“外人偷走就完了,用不着放假字画‘偷梁换柱’。”


          二位老人有四个孩子,大女儿在上海、二女儿在北京,排行老三的儿子在国外,母亲和小妹一家一起生活。


          赵家母亲说,她当时就能判断出这事儿是小女婿干的。让她作出判断的依据,一是小女婿以前曾跟她说,“我家二姐夫跟琉璃厂有关系,这些字画可以卖好价钱”,老人明确告诉他:“这是遗物,绝不会卖的。”另一个依据是小女婿曾经偷过她的钱。有一段时间,老人发现自己卡上的钱花得特别快,却也没特别留心。直到有一次发现,存款少了一大块,于是到银行打了一个明细单,上面有一笔5000元的钱,是跨行取款,手续费2元。“取款机就在我们楼下,我从来不会跨行取款”,于是老人到银行申请查监控录像。眼看要露馅了,小女婿向小妹承认,钱是自己取走的。他还“交代”,曾在家里“捡”到了老人一张建行储蓄卡,并取走1000元。而老人以为这张卡丢了,还去银行挂了失。考虑到毕竟是一家人,也顾忌到女儿女婿的面子,这些事情老人没跟其他任何人说过,只限他们三个人知情。


          2013年2月16日傍晚,小女婿回来了。开始很镇定,听赵家人说要报案,他有些慌了,出去给小妹打电话,说那些画是他换的,“换成更值钱的了”。后在一家人逼问下,他承认2008年把十几幅字画卖给一家书画经营的机构,共卖了18万元。至于其他字画去向,他再也不说。赵家母亲回忆起2005年至2009年,为了外孙女上学方便,在孩子小学附近租了房,老人陪读,小女婿有充分的“调包”时间。


          那家书画经营机构的网站上,2008年售卖名单中,确实“多出”那十几幅字画,包括郭沫若书法在内的部分字画,目前已被买家买走。


          之后,小女婿离开家。其间曾带人回来,想把那些“替代品”拿走。“这是他的犯罪证据,我们没让拿。报警后警察来了,告诉我们以后他再来别开门。”


          在北京电视台《谁在说》节目现场,主持人播放了一段小女婿和小妹的电话录音,前者口气极其嚣张:“你别把什么事儿都做绝了……我偷东西怎么着了,你们不是去派出所告了吗?……把你们家全杀了再说。我什么都没有,我怕什么呀?”


          这件事情对八十多岁的老人精神打击非常大,整夜睡不着觉,好像变了一个人。


          女婿有罪吗?


          在两家电视台的节目中,赵家人均提到,2013年2月18日,也就是发现书画被“调包”的第三天,他们去报案了。但派出所称,一家人住在一起,箱子也没有上锁,因此未立案。如果赵家人所言是事实,那么,上述说法、不立案的决定,就都值得商榷。


          刑法上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秘密”,是指以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式盗取其财物。行为人行为是否盗窃,和箱子是否上锁没有关系——不要说把字画包好装在箱子里,即使摆在明面上行为人趁人不在拿走,也是盗窃。


          更值得说的是派出所另一个说法:“一家人住在一起”。在北京电视台《谁在说》节目中,参与节目的律师也提到盗窃亲属财物的法律问题,认为是否追究小女婿刑事责任,取决于他能否得到赵家人谅解。事实果然如此吗?


          200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2013年4月4日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问题在于:女婿和岳母之间,能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吗?


          首先否定“近亲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岳母和女婿,不在此列。


          岳母和女婿,算“家庭成员”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2014年1月15日中国法院网登载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翁婿关系,多年来徐某夫妇一直在陈某家寄住。徐某平时沉湎于赌博,因手头缺钱,遂产生盗窃岳父钱财的念头。他多次乘陈某外出之机,在其房间,窃走陈某的各类存单7张及身份证1张,后用窃得的存单、身份证及自己的身份证到各储蓄所支取本利合计人民币30659.7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虽为翁婿关系,但并不由此认定互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亦非系近亲属关系,但系亲属关系,且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故在对被告人徐某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犯罪有所区别。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这一判例并非其他案件必须比照的“标杆”,但有参考价值。和陈某和徐某关系相似,赵家母亲和小女婿虽然也在一栋房子里生活,但二人并未形成一个生活实体,更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从女婿拿岳母卡取钱必须退还可见一斑。二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所以,在这一事件中,赵家母亲和小女婿既不是“家庭成员”,也不是“近亲属”,虽然考虑到特殊关系,量刑和社会上的盗窃罪可以有所不同,但却不能援引“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50万即是“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北京嘉德拍卖行的数据,郭沫若的字画起拍价是50万元以上。即使不算小女婿“打死也不说”的其他字画,他承认卖掉的十几幅字画,价值也堪称巨大。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面对小女婿的行为,有关部门有义务向被害人说明:一年多不立案,究竟为什么?字画买卖行为合法吗?


          女婿自认,相关字画也出现在这家字画经营机构的网站上,包括郭沫若书法在内的十几幅字画的交易,可以认定。但这笔交易合法吗?这个问题很关键。一旦有关部门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收集固定证据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追赃。那些卖出的字画归属,牵动人心。


          对那些字画,小女婿自然没有处分权,但他没有处分权,不意味着交易一定无效。物权法上有善意取得制度,它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物权法规定不一。我国法律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并无明确规定,学界通说认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物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基于交易安全和信用的考虑,又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如果赃物是从公开市场上买得、或经拍卖买得、或是从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处买得,物之现实占有人可以善意取得物之所有权。


          那家拍卖机构是通过什么方式从小女婿手中获得了那些字画所有权,将是字画归属的重要决定因素。当然,双方当初的交易价格,同样重要。根据物权法第106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购买十几张珍贵字画,18万元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吗?


          如果刑事仍不立案……


          刑事立案越迅速,对保护赵家人权益越有利,但如果现实是案件仍迟迟不能立,他们有没有别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


          民事诉讼是可以考虑的方式。小女婿自认,买到字画机构的网站也显示,部分字画上有赵家父亲的名字,这些可证实赵家人权益受损。以小女婿为被告要求返还字画,或者以第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确认小女婿和字画经营机构之间买卖行为无效,民事立案应无问题。


          民事立案的价值首先在于,如果法院通过审查发现其中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它应中止审理并有义务将相关线索转给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自己反映相比,法院的“转交”或更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从而推动刑事立案。


          民事诉讼的另一价值,是对小女婿行为有所规制。目前,他既非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也不是民事诉讼的被告,行动自由。现阶段,只要他想出国,买张机票就可以走。如果真到这一步,赵家人受损的权益恢复,几乎不可能。一旦民事立案,赵家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申请法院对其出境作出限制。


          还要提醒的是,小女婿多次扬言对赵家人行凶。事关人身安全,无论赵家人还是公安机关,都不可有半点侥幸。而刑事立案越快,他们的人身安全就越有保障。


          在湖北电视台《大王小王》节目中,主持人王为念的一段话,赢得了全场掌声,大意是:对于为国家、人民作出巨大贡献的老人,当他们权益受损时,全社会都有义务帮助他们。从感情角度,这么说当然不错。而从法治角度,他们必须得到公道的理由其实只有一个:他们是被害人。


          (本文事实部分综合湖北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报道,特此致谢。欢迎读者就这一事件中法律问题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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